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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鄉:生產銷售假冒“飛天茅臺”四人獲刑又罰金

   2021-06-09 安鄉法院網陳蕾519
核心提示: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制造、銷售假冒飛天茅臺酒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二萬
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制造、銷售假冒飛天茅臺酒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二萬至四十萬不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找到被告人林某,要其提供加工的“飛天茅臺”,雙方達成供貨協議。之后。林某租賃兩間民房,采用以茅臺酒基酒、茅臺王子酒、迎賓酒等“原料酒”灌裝,從網上購買假冒“飛天茅臺”包裝材料進行包裝。2019年3月至9月,林某向付某供應其生產的假冒“飛天茅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404 142元,林某從中獲利11萬元。2019年3月,付某與朱某兩人商量在網上銷售假冒“飛天茅臺”,并拉李某合伙。三人分工明確,付某負責聯系供貨商及銷售,朱某負責聯系客戶,李某通過設置瀏覽廣告門檻、壓縮廣告圖片等方式給予技術支持。2019年3月至9月,共銷售假冒“飛天茅臺”金額4 783 191元,付某、朱某從中獲利8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朱某、李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的商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銷售金額巨大;被告人林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付某、朱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系從犯且在執行刑罰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林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依據相關法律,判處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



日期:2021-06-09
 
地區: 湖南
標簽: 假冒 茅臺
行業: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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