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要求,5月20日市市場監管局再次查處五起食品、藥品、價格違法案件。
一、六安市裕安區慶鴻食材商行貯存冷凍食品的冷柜溫度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裕安區慶鴻食材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貯存冷凍食品的冷柜溫度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18℃)。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二、六安市裕安區華溙冷凍食品經營部經營冷凍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裕安區華溙冷凍食品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該經營部冷庫內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鴨頭(批號為202102102)無進貨票據,進貨查驗記錄不全。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三、六安市美信大藥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美信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存在未設置不合格藥品專用存放場所,處方藥、非處方藥混放銷售等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四、六安市齊云藥業零售有限責任公司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未及時辦理變更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齊云藥業零售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法定代表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的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
五、六安海欣大藥房有限公司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海欣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藥房銷售部分防疫物品(口罩,醫用酒精等)存在未明碼標價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1.責令改正;2.處以500元罰款。(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政策法規科、綜合規劃科)
日期:2021-05-21
一、六安市裕安區慶鴻食材商行貯存冷凍食品的冷柜溫度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裕安區慶鴻食材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貯存冷凍食品的冷柜溫度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18℃)。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二、六安市裕安區華溙冷凍食品經營部經營冷凍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裕安區華溙冷凍食品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該經營部冷庫內發現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鴨頭(批號為202102102)無進貨票據,進貨查驗記錄不全。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三、六安市美信大藥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美信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存在未設置不合格藥品專用存放場所,處方藥、非處方藥混放銷售等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四、六安市齊云藥業零售有限責任公司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未及時辦理變更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齊云藥業零售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法定代表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的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責令改正。
五、六安海欣大藥房有限公司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2021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六安海欣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藥房銷售部分防疫物品(口罩,醫用酒精等)存在未明碼標價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當場作出以下決定:1.責令改正;2.處以500元罰款。(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政策法規科、綜合規劃科)
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