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臺灣地區“衛福部食藥署”發布衛授食字第1101301039號公告,擬制定小包裝食品標簽豁免內容的規定。公告的主要內容為:
在前版規定草案的基礎上,補充規定市售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厘米時,允許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標示:
1. 產品外包裝僅標示以下信息:品名、有效日期、國內經銷商或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原料)原產國(地)、過敏原和警示語;
2. 產品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于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按照規定應標示的事項可以以“二維碼”或其他電子化方式向消費者展示,并應于電子化標識的上方或下方位置,標注“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識資訊”或同等含義用語。
該公告意見反饋期為60日。
日期:2021-05-21
在前版規定草案的基礎上,補充規定市售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厘米時,允許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標示:
1. 產品外包裝僅標示以下信息:品名、有效日期、國內經銷商或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原料)原產國(地)、過敏原和警示語;
2. 產品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于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按照規定應標示的事項可以以“二維碼”或其他電子化方式向消費者展示,并應于電子化標識的上方或下方位置,標注“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識資訊”或同等含義用語。
該公告意見反饋期為60日。
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