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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河北省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2021-05-06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312
核心提示:為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我局組織起草了《河北省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我局組織起草了《河北省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根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號)第十條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間,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書面反饋我局。
 
  郵箱:gujs@heblsj.gov.cn
 
  地址:石家莊市體育南大街227號
 
  郵編:050021
 
  聯系人:朱曉東 電話:0311-85814027
 
  郭 靖  電話:0311-85898379
 
  附件:《河北省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河北省轄區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用于家庭或個人消費收購糧食的除外。
 
  第三條 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糧食收購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四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積極引導多元主體入市收購,持續提升為農為企服務水平。
 
  第六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保障開展糧食收購管理服務工作必要的人員、經費和設備。
 
  第七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收購管理服務活動中要依法履行職責,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不得侵害糧食收購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
 
  第八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第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備案。
 
  第十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開始收購之前完成備案,備案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超過有效期的應當重新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申請變更。
 
  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企業上月糧食收購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情況。
 
  跨省收購糧食,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企業上月糧食收購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則,及時做好備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糧食收購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進行質量檢測,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堅持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第十四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食品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糧食收購者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不得流入口糧市場,同時向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不得露天存糧,減少糧食儲存損耗。
 
  第十七條 國有糧食收購企業應當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應當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積極收購糧食,做好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服從和服務于糧食宏觀調控。
 
  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者從事政策性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糧食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開具收購票據,及時記錄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糧食收購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者信用檔案,實行分級管理,記錄糧食收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加強糧食收購者的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對守信主體予以激勵和獎勵,對失信主體予以約束和懲戒。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收購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舉報線索,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糧食收購者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糧食收購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建立健全糧食市場化收購融資支持機制,發揮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作用,為糧食收購者提供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搭建農企對接平臺,發揮糧食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務作用,為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油質量檢測體系建設,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建設,指導、支持糧食收購者改善倉儲設施條件。
 
  第二十七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糧食收購者開展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通過組織現場培訓、設計視頻課程、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推廣科學儲糧、節糧減損等新技術新規范應用。
 
  第二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用人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按照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開展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支持糧食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河北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冀糧規〔2016〕2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1-05-06
 
地區: 河北
行業: 糧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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