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廳消費函[2012]589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核發2013-2015年度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
按照《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2009年核發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將于2012年底到期。為做好2013-2015年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許可證核發的基本條件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范圍是已取得許可證并有效期滿的企業,包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多品種鹽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實行獨立法人生產企業一廠(場)一證。擬予核發證書的企業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鹽業管理法規、規章及相關要求。
(二)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有關要求,產品質量達到GB5461-2000《食用鹽》國家標準。多品種食鹽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食鹽生產企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食鹽產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鹽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2、預包裝食鹽產品(多品種食鹽及加工分裝的小包裝食鹽)標簽應當符合規定。
3、采購食品添加劑、食鹽產品包裝材料(多品種食鹽生產還包括采購原料鹽),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記錄真實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4、建立食鹽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鹽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鹽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同時,對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產品,應按照規定實行召回。召回和處理情況要向省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和鹽業主管部門報告。
二、許可證核發程序
(一)企業申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有關企業做好換證準備工作。申請企業于8月10日前,將企業申請表(附件1)一式四份報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省級鹽業主管部門于8月20日前對申報材料根據基本條件要求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
(二)企業驗收
9月上旬開始,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初審合格企業核查、驗收。企業必須對申報的所有食鹽產品提供國家鹽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2012年度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三)核發證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專家組對企業的驗收意見和企業產品檢測報告,確定許可證核發企業名單,并予通告。全部許可證核發工作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其他事項
(一)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規,結合行業現狀和有序推進鹽業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要鼓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直接從事小包裝生產。
(二)2012年核發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從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為使許可證核發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此次核發的證書上只標注企業生產的國標及行標品種。企標品種不再標注,僅作為備案管理。兩次許可證核發期間企業需增加品種也按照本規定執行(具體辦理程序及規定見附件2)。
(四)凡沒有備案的企標品種不得生產。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將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生產非備案產品;再次發現違規行為的,將取消定點資格。
(五)企業備案的品種每半年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布一次。
請各地鹽業主管部門按照核發許可證工作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初審工作,并按時上報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今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變更證書相關內容,應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項目變更審批程序(詳見附件2)辦理。
附件:
1.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報表.xls
2.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項目變更審批程序.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2年7月24日
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