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煙臺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1年4月13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郵箱,將意見發至spsck@yt.shandong.cn,注明規定征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煙臺市萊山區新苑路17號市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郵編:264003),并在信封上注明“規定征求意見”。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煙臺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餐飲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以下簡稱“三小”)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落實食品主體責任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綜合管理。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標準的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制度,對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定期進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生產監督檢查事權劃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明確市、縣、所三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三小”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事權劃分,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三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重點監管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三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重點監管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監督檢查。
基層監管所負責制定轄區“三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轄區內受縣局委托的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定期對本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七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按照本規定要求,組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自查和報告。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將自查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依法應用自查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有針對性地完善監督檢查方式方法,提升監督檢查效能,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依法處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將本規定要求的各項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三)負責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負責組織實施內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七)負責協調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
(八)負責提供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保障;
(九)負責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單位和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并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還應根據有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研發機構和研發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中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不同人員制定和實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培訓考核內容應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內容的集中培訓并考核。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培訓檔案,評估培訓效果,做好培訓記錄。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單位、特殊食品生產單位、小作坊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單位主體資格責任;
(二)生產原料控制責任;
(三)生產過程控制責任;
(四)食品管理責任;
(五)出廠檢驗責任;
(六)標簽標識責任;
(七)產品追溯責任;
(八)培訓與考核制度;
(九)事故處置、報告、召回責任;
(十)其它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單位、餐飲單位、特殊食品經營單位、小餐飲和小攤販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單位主體資格責任;
(二)產品采購合法性責任;
(三)經營過程責任;
(四)產品追溯責任;
(五)培訓與考核制度;
(六)事故處置、報告、召回責任;
(七)其它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章 自查與報告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規定第二章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發現問題主動整改,保證生產經營條件和行為持續符合要求,確保各項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如實填寫《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附件1)、《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附件2-6),留存自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風險隱患,并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單位,應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每年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自查中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限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經核實完成整改的方可重新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即時報告:
(一)連續停產、停業3個月及以上的;
(二)連續停產、停業3個月及以上的復產的;
(三)已提交停產、停業報告不足三個月的單位恢復生產經營的;
(四)進貨查驗發現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來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隱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五)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自查報告的內容為:
(一)開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情況;
(二)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等情況;
(四)應當依法依規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撰寫自查報告,應如實填寫《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附件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附件2-6)、《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7),以及其他需要報告事項等資料,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質量安全受權人簽名,以紙質、電子文檔或在線報送的形式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應用書面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和體系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風險分級和網格化監管模式對轄區內持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理部門監督檢查時應查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記錄,發現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限期做出說明并提供補充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形勢和監管資源條件,及時下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單位、檢查方法、計劃檢查時間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理部門應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與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情況納入該單位食品安全誠信檔案,并作為量化等級分級的重要依據。以上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保存期不少于兩年,并可通過適當途徑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或未按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企業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涉嫌違法的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理: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七)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八)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培訓宣貫、搭建平臺、行業指導,推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附件:1.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
2.食品生產加工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3.食品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4.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5.保健食品生產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6.保健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7.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
附件1
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
自查時間: 年度第 次自查
我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對生產者資質情況、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設備設施、衛生管理、進貨驗查、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標簽標識等方面開展了自查。
經自查,未發現問題。
自查人員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經自查,發現以下問題:
1.XXXXXX。
2.XXXXXX.
……
我公司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畢,整改情況如下:
1.XXXXXX。
2.XXXXXX。
……
自查人員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生產加工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日期:
注:1.第9項僅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2. 1.7、3.4、3.5、3.6、11.7、11.8項等項目不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附件3
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附件4
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附件5
保健食品生產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檢時間:
附件6
保健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附件7
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
鄭重承諾如下:由本單位按照《煙臺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和其他相關報告材料均真實、準確、有效。如有不實,本單位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簽名: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日期:2021-04-13
一、通過郵箱,將意見發至spsck@yt.shandong.cn,注明規定征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煙臺市萊山區新苑路17號市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郵編:264003),并在信封上注明“規定征求意見”。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煙臺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餐飲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以下簡稱“三小”)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落實食品主體責任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綜合管理。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標準的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制度,對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定期進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生產監督檢查事權劃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明確市、縣、所三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三小”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事權劃分,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三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重點監管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三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重點監管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監督檢查。
基層監管所負責制定轄區“三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轄區內受縣局委托的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定期對本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七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按照本規定要求,組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自查和報告。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將自查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依法應用自查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有針對性地完善監督檢查方式方法,提升監督檢查效能,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依法處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將本規定要求的各項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三)負責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負責組織實施內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七)負責協調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
(八)負責提供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保障;
(九)負責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單位和食品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并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還應根據有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研發機構和研發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中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不同人員制定和實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培訓考核內容應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內容的集中培訓并考核。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培訓檔案,評估培訓效果,做好培訓記錄。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單位、特殊食品生產單位、小作坊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單位主體資格責任;
(二)生產原料控制責任;
(三)生產過程控制責任;
(四)食品管理責任;
(五)出廠檢驗責任;
(六)標簽標識責任;
(七)產品追溯責任;
(八)培訓與考核制度;
(九)事故處置、報告、召回責任;
(十)其它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單位、餐飲單位、特殊食品經營單位、小餐飲和小攤販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單位主體資格責任;
(二)產品采購合法性責任;
(三)經營過程責任;
(四)產品追溯責任;
(五)培訓與考核制度;
(六)事故處置、報告、召回責任;
(七)其它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章 自查與報告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規定第二章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發現問題主動整改,保證生產經營條件和行為持續符合要求,確保各項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如實填寫《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附件1)、《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附件2-6),留存自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風險隱患,并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單位,應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每年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自查中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限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經核實完成整改的方可重新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即時報告:
(一)連續停產、停業3個月及以上的;
(二)連續停產、停業3個月及以上的復產的;
(三)已提交停產、停業報告不足三個月的單位恢復生產經營的;
(四)進貨查驗發現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來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隱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五)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自查報告的內容為:
(一)開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情況;
(二)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等情況;
(四)應當依法依規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撰寫自查報告,應如實填寫《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附件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附件2-6)、《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7),以及其他需要報告事項等資料,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質量安全受權人簽名,以紙質、電子文檔或在線報送的形式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應用書面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和體系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風險分級和網格化監管模式對轄區內持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理部門監督檢查時應查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記錄,發現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限期做出說明并提供補充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形勢和監管資源條件,及時下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單位、檢查方法、計劃檢查時間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理部門應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與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情況納入該單位食品安全誠信檔案,并作為量化等級分級的重要依據。以上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保存期不少于兩年,并可通過適當途徑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或未按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企業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涉嫌違法的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理: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七)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八)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培訓宣貫、搭建平臺、行業指導,推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附件:1.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
2.食品生產加工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3.食品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4.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5.保健食品生產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6.保健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7.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
附件1
XX食品生產單位自查情況報告(模板)
自查時間: 年度第 次自查
我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對生產者資質情況、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設備設施、衛生管理、進貨驗查、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標簽標識等方面開展了自查。
經自查,未發現問題。
自查人員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經自查,發現以下問題:
1.XXXXXX。
2.XXXXXX.
……
我公司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畢,整改情況如下:
1.XXXXXX。
2.XXXXXX。
……
自查人員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生產加工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日期:
檢查項目 | 項目序號 | 檢查內容 | 自查結果 |
1.生產環境條件 | 1.1 | 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 | 符合() 不符合() |
1.2 | 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符合() 不符合() | |
1.3 | 衛生間應保持清潔,應設置洗手設施,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符合() 不符合() | |
1.4 | 有更衣、非手動洗手、干手、消毒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 | 符合() 不符合() | |
1.5 | 墻壁、天花板、地板等硬件設施完整,無破損。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 符合() 不符合() | |
1.6 | 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應的領用、使用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1.7 | 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并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 符合() 不符合() | |
2.進貨查驗結果 注:①檢查原輔料倉庫;②原輔料品種隨機抽查,不足2種的全部檢查。 | 2.1 | 有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文件,規定詳細完備,有可操作性。 | 符合() 不符合() |
2.2 | 查驗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檢驗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2.3 | 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真實、完整,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符合() 不符合() | |
2.4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記錄和領用出庫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2.5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定;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符合() 不符合() | |
3.生產過程控制注:在成品庫至少抽取2批次產品,按生產日期或批號追溯生產過程記錄及控制的全部檢查,有專供特定人群的產品至少抽查1個產品。 | 3.1 | 有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規定詳細完備,有可操作性,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并記錄和處置。 | 符合() 不符合() |
3.2 | 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3 | 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生產投料記錄與原輔料、產成品記錄保持物料平衡及出品率。 | 符合() 不符合() | |
3.4 | 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 符合() 不符合() | |
3.5 | 未發現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 符合() 不符合() | |
3.6 | 生產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圍內。 | 符合() 不符合() | |
3.7 | 未發現使用藥品、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食品。 | 符合() 不符合() | |
3.8 | 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與企業申請許可時提供的工藝流程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9 | 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3.10 | 生產現場未發現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符合() 不符合() | |
3.11 | 未發現原輔料、半成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 符合() 不符合() | |
3.12 | 有溫、濕度等生產環境監測要求的,定期進行監測并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3.13 | 生產設備、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3.14 | 未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批號的情況。 | 符合() 不符合() | |
3.15 | 工作人員穿戴工作衣帽,生產車間內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個人或者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員工洗手消毒后進入生產車間。 | 符合() 不符合() | |
3.16 | 落地產品控制、采取的措施及處置情況,處置記錄的材料齊全。 | 符合() 不符合() | |
3.17 | 生產過程中若產生廢棄油脂等物質的,需有該廢棄物的處置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4.產品檢驗結果注:采取抽查方式 | 4.1 | 有檢驗管理制度文件,對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規定詳細完備,有可操作性。 | 符合() 不符合() |
4.2 | 企業自檢的,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有檢驗相關設備及化學試劑,檢驗儀器設備按期檢定。化學試劑及其配置試劑均在有效期內,有購進、使用、配置記錄,與生產、銷售記錄保持物料平衡。 | 符合() 不符合() | |
4.3 | 不能自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簽訂有效的批批檢驗出廠檢驗協議,并留存批批檢驗報告,與生產記錄相對應。有型式檢驗要求的,按規定進行型式檢驗,并留存檢驗報告。 | 符合() 不符合() | |
4.4 | 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進行檢驗。企業檢驗人員在崗、履責情況,檢驗人員對自檢項目操作熟練。 | 符合() 不符合() | |
4.5 | 建立和保存批次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檢驗記錄真實、完整,與生產、銷售記錄保持物料平衡。 | 符合() 不符合() | |
4.6 | 按規定時限保存檢驗留存樣品并記錄留樣情況。留存的樣品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符合() 不符合() | |
5.貯存及交付控制 注: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鏈要求的產品必須檢查冷鏈情況。 | 5.1 | 原輔料的貯存有專人管理,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5.2 | 食品添加劑應當專門貯存,明顯標示,專人管理。食品添加劑購進、領用、使用記錄完備,與生產、銷售記錄保持物料平衡。 | 符合() 不符合() | |
5.3 | 不合格品應在劃定區域存放。 | 符合() 不符合() | |
5.4 | 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和執行相適應的貯存、運輸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5.5 | 倉庫溫濕度應符合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5.6 | 生產的產品在許可范圍內。 | 符合() 不符合() | |
5.7 | 有銷售臺賬,臺賬記錄真實、完整。 | 符合() 不符合() | |
5.8 | 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符合() 不符合() | |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注:采取抽查方式 | 6.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合格品的批次、數量應與記錄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6.2 | 實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計劃、公告等相應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6.3 | 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6.4 | 未發現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況(對因標簽存在瑕疵實施召回的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7.從業人員管理 | 7.1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 | 符合() 不符合() |
7.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培訓和考核記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責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7.3 | 未發現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 符合() 不符合() | |
7.4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制度制定、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并有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7.5 | 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觸食品人員有健康證明,符合相關規定。 | 符合() 不符合() | |
7.6 | 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并有相關培訓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8.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8.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8.2 | 有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定期演練,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8.3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 符合() 不符合() | |
9.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管理 | 9.1 | 原料和生產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 | 符合() 不符合() |
9.2 | 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中的原料品種發生變化的,按規定變更、報告。 | 符合() 不符合() | |
9.3 | 食品添加劑產品標簽載明“食品添加劑”,并標明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方法。提供給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注明“零售”字樣,標明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及含量。 | 符合() 不符合() | |
10.企業資質情況 | 10.1 | 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實際生產場所、生產的產品范圍與生產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10.2 | 在生產許可有效期內,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等生產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按規定變更或報告。 | 符合() 不符合() | |
10.3 | 不存在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 符合() 不符合() | |
10.4 | 生產所依據標準符合規定。企標在備案有效期內。 | 符合() 不符合() | |
11、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注:可直接檢查第3項中抽取的樣品 | 11.1 | 名稱、規格、凈含量。 | 符合() 不符合() |
11.2 | 生產日期、保質期。 | 符合() 不符合() | |
11.3 | 成份或者配料表。 | 符合() 不符合() | |
11.4 | 產品執行標準代號。 | 符合() 不符合() | |
11.5 | 貯存條件及產地。 | 符合() 不符合() | |
11.6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 符合() 不符合() | |
11.7 | 營養標簽標注。 | 符合() 不符合() | |
11.8 | 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標簽應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僅適用特定的產品)。 | 符合() 不符合() | |
11.9 |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 符合() 不符合() | |
12.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情況 | 12.1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 符合() 不符合() |
注:1.第9項僅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2. 1.7、3.4、3.5、3.6、11.7、11.8項等項目不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附件3
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食品通用自查項目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1.經營資質 | 1.1 |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 | □是 □否 | ||
1.2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是否相符。 | □是 □否 | |||
2.經營條件 | 2.1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 □是 □否 | ||
2.2 | 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是否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是 □否 | |||
2.3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 □是 □否 | |||
2.4 | 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最近一次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表 | □是 □否 | |||
3.食品標簽等外觀質量狀況 | 3.1 | 經營的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 | □是 □否 | ||
3.2 | 經營的食品感官性狀是否正常。 | □是 □否 | |||
3.3 | 經營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檢驗檢疫證明。 | □是 □否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3.4 | 檢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 □是 □否 | |||
3.5 |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上是否有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是 □否 | |||
3.6 | 經營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是否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 □是 □否 | |||
3.7 | 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是 □否 | |||
3.8 | 經營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 |||
3.9 | 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食品廣告的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是 □否 | |||
3.10 | 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是 □否 | |||
3.11 | 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 □是 □否 | |||
4.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 4.1 | 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是 □否 | ||
4.2 | 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是 □否 | |||
4.3 | 是否存在經市場監管部門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 | □是 □否 | |||
5.從業人員管理 | 5.1 | 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2 | 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 | □是 □否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5.3 | 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存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情況。 | □是 □否 | |||
5.4 | 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 □是 □否 | |||
6.經營過程控制情況 | 6.1 | 是否按要求貯存食品。 | □是 □否 | ||
6.2 | 是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是 □否 | |||
6.3 | 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對經營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設備,并按要求貯存。 | □是 □否 | |||
6.4 |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是 □否 | |||
6.5 | 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是否按規定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 □是 □否 | |||
6.6 | 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 □是 □否 | |||
6.7 | 是否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 □是 □否 | |||
6.8 | 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是 □否 | |||
6.9 | 是否建立并執行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 | □是 □否 | |||
6.10 |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 □是 □否 | |||
6.11 | 是否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 □是 □否 | |||
特殊場所和特殊食品自查項目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7.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 | 7.1 |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是否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 □是 □否 | ||
7.2 | 是否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 □是 □否 | |||
8.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 8.1 | 是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 □是 □否 | ||
8.2 | 是否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 □是 □否 | |||
8.3 | 是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 □是 □否 | |||
8.4 | 是否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 □是 □否 | |||
9.食品貯存和運輸經營者 | 9.1 |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 □是 □否 | ||
9.2 | 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9.3 | 食品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 □是 □否 | |||
10.特殊食品 | 10.1 | 是否經營未按規定注冊或備案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 □是 □否 | ||
10.2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 □是 □否 | |||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10.3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 | □是 □否 | |||
10.4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 □是 □否 | |||
10.5 |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是 □否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 |||||
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 |||||
自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簽名: |
年 月 日(章) |
附件4
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備注 | |
1.許可管理 | 1 | 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致。 | □是 □否 | ||
2.信息公示 | 2 | 是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 □是 □否 | ||
3 | 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公示的時間、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4 | 是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級標識。 | □是 □否 | |||
3.制度管理 | 5 | 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6 |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是 □否 | |||
4.人員管理 | 7 | 主要負責人是否知曉食品安全責任,是否設有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是 □否 | ||
8 |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 □是 □否 | |||
9 | 是否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并做好記錄。 | □是 □否 | |||
10 | 從業人員是否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雙手是否清潔,是否保持個人衛生。 | □是 □否 | |||
5.環境衛生 | 11 | 食品經營場所是否保持清潔、衛生。 | □是 □否 | ||
12 | 烹飪場所是否配置排風設備,定期清潔。 | □是 □否 | |||
13 | 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是 □否 | |||
14 | 衛生間是否保持清潔、衛生,定期清理。 | □是 □否 | |||
6.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 | 15 | 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是否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 □是 □否 | ||
16 | 原料外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要求規范貯存,并定期檢查,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是 □否 | |||
17 | 食品添加劑是否由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并有相關記錄。 | □是 □否 | |||
18 | 是否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是否按照要求不使用防腐劑、穩定劑、乳化劑等食品添加劑。 | □是 □否 | |||
7.加工制作過程 | 19 | 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是否相互分開。 | □是 □否 | ||
20 | 制作食品的設施設備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顯著標識,按標識區分使用。 | □是 □否 | |||
21 | 專間內是否由明確的專人進行操作,使用專用的加工工具。 | □是 □否 | |||
22 | 食品留樣是否符合規范。 | □是 □否 | |||
23 |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配送食品的標識、儲存、運輸等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24 | 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與食品一同貯存、運輸。 | □是 □否 | |||
8.設施設備及維護 | 25 | 專間內是否配備專用的消毒(含空氣消毒)、冷藏、冷凍、空調等設施,設施運轉正常。 | □是 □否 | ||
26 | 食品處理區配備是否運轉正常的洗手消毒設施。 | □是 □否 | |||
27 | 食品處理區是否配備帶蓋的餐廚廢棄物存放容器。 | □是 □否 | |||
28 |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是否運轉正常,并保持清潔。 | □是 □否 | |||
9.餐飲具清洗消毒 | 29 | 集中消毒餐具、飲具的采購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0 | 是否具有餐具、飲具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運轉正常。 | □是 □否 | |||
31 |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是否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 □是 □否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 |||||
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 |||||
自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簽名: 年 月 日(章) |
附件5
保健食品生產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檢時間: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內容 | 評價 | 備注 | |
1.生產者資質情況 | 1.1 | 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 □是 □否 | ||
1.2 | 實際生產的保健食品在生產許可范圍內。 | □是 □否 | |||
1.3 | 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相關內容發生變更的,已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 | □是 □否 | |||
1.4 | 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符合原許可條件。 | □是 □否 | |||
1.5 | 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的,已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 | □是 □否 | |||
2.進貨查驗情況 | 2.1 | 建立并執行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的采購、驗收、貯存、發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2.2 | 查驗原輔料和包裝材料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輔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 □是 □否 | |||
2.3 | 建立并執行原輔料和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進貨憑證。 | □是 □否 | |||
2.4 | 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符合規定。 | □是 □否 | |||
2.5 | 出入庫記錄如實、完整,包括出入庫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出入庫數量和時間、庫存量、責任人等內容。 | □是 □否 | |||
2.6 | 原料庫內保健食品原輔料與其他物品分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 □是 □否 | |||
2.7 | 原料庫通風、溫濕度以及防蟲、防塵、防鼠設施等符合要求。 | □是 □否 | |||
2.8 | 對溫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條件貯存。 | □是 □否 | |||
2.9 | 原輔料按待檢、合格和不合格嚴格區分管理,存放處有明顯標識區分,離墻離地存放,合格備用的原輔料按不同批次分開存放。 | □是 □否 | |||
2.10 | 設置原輔料標識卡,標示內容應包括物料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有效期、供貨商和生產商名稱、質量狀態、出入庫記錄等內容。 | □是 □否 | |||
2.11 | 標識卡相關內容與原輔料庫臺賬一致,應做到賬、物、卡相符。 | □是 □否 | |||
3.生產過程控制情況 | 3.1 | 按照經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 □是 □否 | ||
3.2 | 生產時空氣凈化系統正常運行并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3 | 空氣凈化系統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并記錄,建立和保存空氣潔凈度監測原始記錄和報告。 | □是 □否 | |||
3.4 | 有相對負壓要求的相鄰車間之間有指示壓差的裝置,靜壓差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5 | 生產固體保健食品的潔凈區、粉塵較大的車間保持相對負壓,除塵設施有效。 | □是 □否 | |||
3.6 | 有溫濕度控制措施和相應記錄,潔凈區溫濕度符合生產工藝的要求并有監測記錄。 | □是 □否 | |||
3.7 |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設置緩沖設施。 | □是 □否 | |||
3.8 | 生產車間設置與潔凈級別相適應的人流、物流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 □是 □否 | |||
3.9 | 原料的前處理(如提取、濃縮等)在與其生產規模和工藝要求相適應的場所進行。 | □是 □否 | |||
3.10 | 原料的前處理(如提取、濃縮等)車間配備必要的通風、除塵、除煙、降溫等安全設施并運行良好。 | □是 □否 | |||
3.11 | 原料的前處理(如提取、濃縮等)未與成品生產使用同一生產車間。 | □是 □否 | |||
3.12 | 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應自行完成,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 □是 □否 | |||
3.13 | 工藝文件齊全,包括產品配方、工藝流程、加工過程的主要技術條件及關鍵控制點、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和標準等內容。接受委托加工的,應當建立與所生產的委托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文件。 | □是 □否 | |||
3.14 | 應有批生產記錄,真實、可追溯。 | □是 □否 | |||
3.15 | 批生產記錄完整、規范。 | □是 □否 | |||
3.16 | 批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與工藝規程一致。 | □是 □否 | |||
3.17 | 投料記錄完整,包括原輔料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并經第二人復核簽字。 | □是 □否 | |||
3.18 | 與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包材、輸送管道等符合衛生要求。 | □是 □否 | |||
3.19 | 工藝用水有水質報告,達到工藝規程要求。 | □是 □否 | |||
3.20 | 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有動態監測及維護記錄。 | □是 □否 | |||
3.21 | 投料前生產車間及設備按工藝規程要求進行清場或清潔并保存相關記錄。 | □是 □否 | |||
3.22 | 生產過程中物料應有清晰的狀態標識,如產品名稱、批號、儲存期限等。 | □是 □否 | |||
3.23 | 設備、容器應有清潔等狀態標識。 | □是 □否 | |||
3.24 | 更衣、洗手、消毒等衛生設施齊全有效,生產操作人員按相關要求做好個人衛生。 | □是 □否 | |||
3.25 | 定期對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并保存記錄。 | □是 □否 | |||
3.26 | 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 | □是 □否 | |||
3.27 | 記錄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對超出控制限的情況有糾偏措施及糾偏記錄。 | □是 □否 | |||
3.28 | 現場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原輔料、回收保健食品生產保健食品的現象。 | □是 □否 | |||
4.質量管理情況 | 4.1 | 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并有效運行。 | □是 □否 | ||
4.2 | 明確品質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并按要求履職。 | □是 □否 | |||
4.3 | 落實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處理記錄。 | □是 □否 | |||
4.4 | 落實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的檢驗管理制度、質量標準、檢驗規程。 | □是 □否 | |||
4.5 | 檢測儀器和計量器具定期檢定或校準。 | □是 □否 | |||
4.6 | 有儀器設備使用記錄。 | □是 □否 | |||
4.7 | 有能力檢測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出廠檢驗指標。 | □是 □否 | |||
4.8 | 按照產品技術文件或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保存檢驗原始數據記錄和檢驗報告。 | □是 □否 | |||
4.9 | 設置留樣室,按規定留存檢驗樣品,并有留樣記錄。 | □是 □否 | |||
5.產品標簽、說明書情況 | 5.1 | 標簽、說明書符合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 | □是 □否 | ||
6.貯運及交付控制情況 | 6.1 | 建立和執行與產品相適應的倉儲、運輸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記錄。 | □是 □否 | ||
6.2 | 根據保健食品的特點和質量要求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 | □是 □否 | |||
6.3 | 非常溫下保存的保健食品,建立和執行貯運時的成品溫度控制制度并有記錄。 | □是 □否 | |||
6.4 | 貯存、運輸和裝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 □是 □否 | |||
6.5 | 每批產品均有銷售記錄,記錄內容真實、完整、可追溯。 | □是 □否 | |||
7.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情況 | 7.1 | 執行產品退貨、召回管理制度。 | □是 □否 | ||
7.2 | 保存產品退貨記錄和召回記錄。 | □是 □否 | |||
7.3 | 對退貨、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并保存記錄。 | □是 □否 | |||
7.4 | 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 □是 □否 | |||
8.從業人員管理情況 | 8.1 | 生產和品質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為專職人員,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學歷和專業經歷要求。 | □是 □否 | ||
8.2 | 專職技術人員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少于5%。 | □是 □否 | |||
8.3 | 質檢人員為專職人員,符合有關要求。 | □是 □否 | |||
8.4 | 采購管理負責人有相關工作經驗。 | □是 □否 | |||
8.5 | 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記錄及考核檔案。 | □是 □否 | |||
8.6 | 從業人員上崗前經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教育及相應崗位的技能培訓。 | □是 □否 | |||
8.7 | 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直接接觸保健食品人員有健康證明,符合相關規定。 | □是 □否 | |||
9.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 | 9.1 | 落實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 □是 □否 | ||
9.2 | 每年不少于一次檢查與生產的保健食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 | □是 □否 | |||
9.3 | 發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處置記錄。 | □是 □否 | |||
10.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自查情況 | 10.1 | 每年不少于一次對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 | □是 □否 | ||
10.2 | 每年一次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 □是 □否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 |||||
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 |||||
自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簽名: |
年 月 日(章) |
附件6
保健食品銷售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
單位名稱: 證號: 地址: 自查時間: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 查 內 容 | 評價 | 備注 | |
1.經營資質 | 1.1 | 經營者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
1.2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是否含“保健食品銷售”。 | □是 □否 | |||
2.經營條件 | 2.1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 □是 □否 | ||
2.2 | 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是否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是 □否 | |||
2.3 | 是否具有與經營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 □是 □否 | |||
2.4 | 是否設保健食品專柜(專區)銷售,并在專柜(專區)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用綠底白字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 □是 □否 | |||
3.經營的保健食品的合法性 | 3.1 | 是否經營未按規定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 | □是 □否 | ||
3.2 | 檢查的保健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 | □是 □否 | |||
3.3 | 經營的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 □是 □否 | |||
3.4 | 經營的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注意事項等是否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 □是 □否 | |||
3.5 | 經營的進口保健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是 □否 | |||
3.6 | 經營的進口保健食品是否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 □是 □否 | |||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 | 4.1 |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是 □否 | ||
4.2 |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現場考核其是否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是 □否 | |||
4.3 |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存在經市場監管部門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 | □是 □否 | |||
4.4 |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 □是 □否 | |||
5.經營過程控制情況 | 5.1 | 是否按要求貯存保健食品。對經營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保健食品,是否有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設備,并按要求存放。 | □是 □否 | ||
5.2 | 是否定期檢查庫存保健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保健食品。 | □是 □否 | |||
5.3 | 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以及產品批準證明文件,是否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進貨憑證。 | □是 □否 | |||
5.4 |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 □是 □否 | |||
5.5 | 保健食品經營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是 □否 | |||
5.6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是否按規定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 □是 □否 | |||
5.7 | 是否建立并執行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 | □是 □否 | |||
5.8 | 從事保健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保健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 □是 □否 | |||
5.9 | 經營者是否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 □是 □否 | |||
5.10 | 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保健食品廣告(包括宣傳資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含有虛假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廣告內容是否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 | □是 □否 | |||
自查結論(可另附頁) | |||||
整改措施(可另附頁) | |||||
自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簽名: 年 月 日(章) |
附件7
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
鄭重承諾如下:由本單位按照《煙臺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和其他相關報告材料均真實、準確、有效。如有不實,本單位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簽名: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