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技貿破冰與筑籬|中歐食品接觸用塑料法規對比

   2021-03-31 12360海關熱線微信號882
核心提示:2020年9月3日,歐盟發布了針對食品接觸用塑料法規(EU)No. 10/2011的第15次修訂版法案(EU)2020/1245。該修訂案已于2020年9月2
2020年9月3日,歐盟發布了針對食品接觸用塑料法規(EU)No. 10/2011的第15次修訂版法案(EU)2020/1245。該修訂案已于2020年9月23日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前首次投放歐盟市場且符合原法規的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許其繼續銷售至2022年9月23日,直至庫存耗盡。
 
  本次修訂預計將對我國相關出口企業產生較大影響,部分食品接觸用塑料制品將面臨無法出口至歐盟,只能選擇出口至其它國家或者在國內銷售,新規有哪些新的要求?企業應如何有效應對?國內外相關市場準入條件有何不同?讓小編為您詳細講解一下吧。
 
  1 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涉及塑料用許可物質清單、某些物質的特定遷移量限量要求、符合性聲明要求、合規性測試方法等方面,詳見表1。
 

 
 
  注:法規原文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0/1245/oj
 
  2(EU) 2020/1245與我國現有標準的分析比較
 
  對 金 屬 元 素 的 要 求
 
  我國對食品接觸用塑料中金屬元素的要求主要在GB9685-2016中進行了集中規定。此外,在GB4806.6-2016 的附表中也列出了對于塑料樹脂的部分要求。表 2 為中歐塑料標準的差異。
 

  對芳香族伯胺(PAAs)的要求
 
  相對于歐盟十幾年前已從總體上將PAAs列為塑料制品的重點監管項目,我國目前尚未將PAAs整體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但對某些類型的產品提出了涉及PAAs的相關要求。表3將歐盟法規與我國標準進行了比較。

  對潛在的基因毒性物質的管理要求
 
  相對于原法規,(EU)2020/1245進一步收緊了對潛在基因毒性物質的管制,不僅要求其在符合性聲明中得以體現,而且提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性要求。具體見表4。

  對測試條件及測試方式的規定
 
  相對于原法規,(EU)2020/1245對測試條件及測試方式提出了新的規定,具體見表5。
 

 
 
  3 海關小貼士
 
  (EU)2020/1245作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EU)No. 10/2011法規的第15次修訂,在內容上進行了諸多更新,使我國食品接觸材料行業面臨新的挑戰,需要企業及早做好充分準備,避免出口損失。對此,海關建議如下:
 
  // 建議一
 
  本次修訂要求在2021年3月23日前首次投放歐盟市場且符合原法規的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許其繼續銷售至2022年9月23日,直至庫存耗盡,因此建議企業應充分利用此時段盡快銷售原有產品;
 
  // 建議二
 
  企業應盡快掌握歐盟新法規的相關要求,在新產品開發、原材料遴選、工藝改進、產品質量控制等各個環節全面落實,并對變化較大的指標進行重點管控,充分準備有效應對,提升產品競爭力,避免出口損失;
 
  // 建議三
 
  企業要了解歐盟與國內要求的差異,針對不同目標市場,在產品的安全性溯源方面實現精準控制;
 
  // 建議四
 
  加強出口產品質量檢測,選擇有資質、技術能力強的檢測機構合作,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檢測,確保產品順利出口。
 
  注: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供稿單位: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廣州海關



日期:2021-03-31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