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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銷售過期啤酒 麻痹大意受懲罰

   2021-03-19 威海市場監管微信號454
核心提示:【案例簡介】  2020年6月15日,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田先生來電反應:其在小區內一家生鮮水果超市購買啤酒1提(10瓶),售價19元。
【案例簡介】
 
  2020年6月15日,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田先生來電反應:其在小區內一家生鮮水果超市購買啤酒1提(10瓶),售價19元。回家后發現啤酒已過保質期,遂投訴要求賠償。


  【處理過程及依據】
 
  經查,該超市于2019年8月份采購注冊商標為某品牌啤酒10提,進價為16元/提,索證索票齊全。該批次啤酒的生產期為2019年8月14日,保質期為180天(5℃-25℃避光貯運)。2020年6月11日,向田先生銷售該批次啤酒1提,售價19元,違法所得為3元。本批次啤酒采購時尚在保質期內,但是由于超市負責人對自己經營場所內銷售的食品管理不嚴,沒有及時處理已經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導致田先生誤購該批次啤酒。工作人員認為投訴人的賠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且被投訴人涉嫌銷售過期食品,應當給予處罰。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超市負責人為田先生退貨并向其支付1000元賠償金,同時,監管部門對該超市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1.沒收違法所得3元;2.罰款5000元。超市負責人保證,今后將嚴格管理店內食品,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威海市市場監管局特別提醒:經營者要對自身經營場所銷售的食品嚴格管理,并及時處理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否則,不僅要支付消費者相應的賠償金還會受到行政處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要留意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一旦發現經營者售賣過期食品,要保存好相關證據,積極維權。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日期:2021-03-19
 
行業: 酒業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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