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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1-03-16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356
核心提示:1、巴中市巴州區某食品廠涉嫌未按規定備案、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經查,當事人經營進口冷
1、巴中市巴州區某食品廠涉嫌未按規定備案、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經查,當事人經營進口冷凍公火雞琵琶腿45箱(804.6KG);進口冷凍豬前腿8箱(172.96KG)。在腌制池里發現正在腌制的豬腿,當事人稱,該豬腿也是上述冷凍豬腿。執法人員隨即在廠內廢紙堆檢查發現上述冷凍豬腿包裝箱10個(生產批號:74508200011)。在成品庫房發現已熏制好的豬腿、香腸、火雞腿、五花肉等,當事人稱成品庫房內產品為早期產品,上述產品貨值金額總計29428.56元。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冷凍公火雞琵琶腿、冷凍豬前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報告、消毒證明、購進票據和供貨商資質等相關資料,
 
  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備案、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根據《四川省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川疫指發〔2020〕55號)精神,參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條,巴中市巴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冷凍公火雞琵琶腿804.6kg(45箱)、冷凍豬前腿389.16kg(18箱);對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罰款:50.03萬元
 
  2、德陽市旌陽區某水產配送中心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冷凍牛肚案
 
  經查,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冷凍牛肚(千層肚)45箱(12.2Kg/箱),包裝箱白色標簽標示“BOVINE OMASAL TRIPE 119”、“PRODUCT OF USA”、“NET WT:26.50Lb 12.02Kg”等字樣,該配送中心經營者無法提供購進憑證及相關檢驗檢疫證明。案發后亦不能補充提供進口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隨附合格證明材料,當事人違法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貨值金額45280元,違法所得424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食品的違法行旌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于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和未經檢疫的冷凍牛肚(千層肚),罰沒款合計45.7萬元。
 
  3、成都市溫江區某餐飲有限公司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進口冷凍肉類案
 
  經查,當事人經營動物內臟(卵形狀)14袋,共計14.6kg,產品外包裝和最小包裝上無中文標識。該公司在購進該產品時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臺賬,也未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購進的為“凍火雞子”產地為德國,生產商及產品均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布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名單》,屬于未經檢疫的進口冷凍肉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14袋(重14.6公斤)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凍火雞子”;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4、內江局市中區某公司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經營無中文標識的食品案件
 
  經查,該公司經營凍雞腳275件(20kg/件),產品外包裝上有英文標注,未見任何中文標示。該公司在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情況下,從成都青白江銀犁冷凍批發市場購進該批次韓國制造無中文標識凍雞腳275件用于經營,購進價格為12.00元,貨值金額66000.00元。
 
  該公司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經營無中文標識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作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16.5萬元的行政處罰。
 
  5、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萬某、郁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
 
  根據權利人投訴,德陽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廣漢市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萬某、郁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權利人前員工萬某、郁某違反保密約定,在離職后將大量權利人研發使用的傳感器生產圖紙、實驗數據等技術信息通過電腦、手機、U盤等帶至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上述技術信息生產稱重傳感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從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生產稱重傳感器的銷售金額達400余萬元,違法所得200余萬元。2020年12月17日,經第三方機構對權利人與四川某科技公司生產稱重傳感器所使用的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權利人傳感器所使用的技術信息中有9個不為公眾所知悉;當事人生產的傳感器與權利人傳感器9個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相比,有3個相同,2個實質相同。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同時因上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商業秘密犯罪,德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的立案追訴情形,將該案移送德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聯合開展調查偵查。目前,市公安局對4名涉案人員分別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6、富鼎煙酒食品店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根據舉報,2021年2月3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縣煙草專賣局、縣公安局對富順縣富世鎮富鼎煙酒食品店開展突擊檢查。在其位于經營店樓盤地下停車場的車內和其在富順縣東湖街道同心村二組租賃的庫房內,共查獲五糧液、五糧春、劍南春、瀘州老窖、國窖1573、水井坊、海之藍、貴州茅臺、舍得等名酒共計75件(6瓶/件),查獲硬中華卷煙120條。上述商品經鑒定,均為假冒侵權產品,總價值322086元。
 
  經查,當事人為多賺取差價,從推銷人員處多次購進明知存在“套牌”問題的白酒、香煙用于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富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予以立案調查。因涉案金額達到刑事案件標準,目前已移送富順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7、華鎣忠偉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經查,華鎣忠偉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未經“卓寶防水”注冊商標權利人深圳市卓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和同意,擅自使用“卓寶防水”(注冊號:18296137A)注冊商標生產防水卷材,涉案非法經營額共計61520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實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的規定,2020年12月16日華鎣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華鎣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8日,華鎣市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8、南充市高坪區局查處高坪區德馨堂魚府違法銷售人工繁殖水生野生動物及虛假宣傳案
 
  2020年10月15日,高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高坪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南充市高坪區德馨堂魚府進行聯合檢查,發現其廚房魚缸內經營的大鯢、胭脂魚魚體上未見專用標識,且在其收銀臺上發現其紙質菜單中標有“野生石爬子、野生水蜂子、大鯢、野生胭脂魚”等菜名;同時在其用于點菜下單并收銀的電腦中發現有名為“菜品列表”的Excel文檔,文檔中的菜品名稱含有“娃娃魚湯、野生胭脂、野生石板條”等內容。執法人員經批準依法對上述大鯢及胭脂魚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當日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營業以來,店內經營的無專用標識的大鯢、胭脂魚等魚類均由南充市順慶區周二娃水產品店提供?,F場檢查后當事人及周二娃水產品店提供了大鯢及胭脂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采購大鯢胭脂魚的相關微信記錄及購進票據,用以證明經營的大鯢、胭脂魚系人工繁育。另查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制造噱頭吸引顧客,利用野生魚類品質較好但數量稀少較難獲得的特點,編制了含有“野生”、“生態”、“河鮮”及一些野生魚類名稱的菜單,供顧客訂餐使用,且營業員在攬客時口頭宣稱其店經營有野生魚類。據當事人陳述:一是其在試營業時為了攬客設計制作了含有“野生”字樣的菜單;二是將“德馨堂魚府河鮮系列”菜單中標注河鮮、生態水蜂子、生態石板條等內容;三是營業員口頭宣稱經營有野生魚類。當事人稱其店內除試營業期間經營有部分常規野生魚類外,自“長江禁捕”政策執行以來所營魚類均系養殖并無野生魚類,實施上述行為均是為了豐富菜單內容、吸引顧客進店訂餐而進行的虛假說明和標注,待顧客就餐及結算時再明確告知其所食用餐品系養殖魚類及其價格,從而達到增加營業收入獲取利潤的目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之規定,高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商品、處以罰款16000.8元。
 
  9、廣安市鄰水縣老七魚莊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鄰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鄰水縣老七魚莊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一水池的魚籠內裝有1條鰱魚、11條黃臘丁和1條鯉魚,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魚類的購進票據。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魚類系該魚莊經營者鄒中成在鄰水縣御臨河龍安段內垂釣的野生魚,當事人準備將上述野生魚在自己經營的魚莊內加工制作成菜品銷售給顧客食用,鰱魚和黃臘丁銷售價為70元/斤,鯉魚銷售價為30元/斤,上述漁獲物貨值金額為173元?!掇r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文件關于加強和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和《鄰水縣人民政府2020年全縣天然水域禁漁和禁捕通告》明確規定,嚴格禁止休閑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漁獲物應當認定為經營非法捕撈的魚獲物,屬于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3元,并處以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10、某房地產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案
 
  2021年1月6日至7日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春雷行動2021”特種設備安全排險除患執法子行動相關要求對市區內公眾聚集場所特種設備開展執法檢查。在檢查時發現某房地產公司有5臺電梯處于使用狀態(兩臺客梯、三臺雜物梯),經調查其中三臺電梯(一臺客梯、兩臺雜物梯)無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檢驗報告,其中客梯當事人于2016年開始使用,兩臺雜物電梯于2019年10月開始使用,上述三臺電梯至檢查當天均未進行定期檢驗,屬于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2月5日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1、阿壩州松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曾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肉制品案
 
  阿壩州松潘縣市場監管局與當地公安機關配合,查獲曾某某一起無證經營案。當事人曾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備案證》的情況下,購進“風干鴨肉”“風干豬肉”等肉制品后假冒風干牦牛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至被查獲日止,當事人銷售金額720681.6元,剩余產品5523.55公斤肉制品未銷售,貨值總金額為1126479.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802萬元、沒收肉制品5523.55公斤及其原輔材料的行政處罰決定。目前,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12、達州市萬源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兩起跨區域銷售以次充好的母豬肉案
 
  2020年12月31日,達州市萬源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萬源市古東關街道雷某某豬肉門市、陳某某豬肉門市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均無法提供檢驗檢疫票據。當事人將母豬肉混同青豬肉銷售,售賣過程中未向消費者明示。查獲時,當事人尚有母豬肉266.64kg未售出,貨值1.82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以次充好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查獲的母豬肉依法作銷毀處理;同時,對上述當事人分別作出罰款5.2萬元、合計10.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3、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案
 
  2020年9月16日,成都海關技術中心在某副食店對經營的標稱由某公司生產的泡香雞足(輻照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0年10月23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取得“熏燒烤肉制品”和“油炸肉制品”品種的生產許可,屬于擅自從事燈影雞絲和歪嘴辣子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查獲后,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生產企業召回已銷售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召回和尚未出售的泡香雞足182袋、燈影雞絲62280袋、歪嘴辣子雞5400袋等物品,罰款23.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23.2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4、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疫情期間虛假宣傳食品案
 
  根據省局安排部署,今年1月26日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食品會議式營銷行為。該公司自開業以來約有2000余人次參加了講座,營銷對象多為中老年人。涉及產品有氨糖、景壽康牌沙棘螯合鈣、復合酶等預包裝食品和保健食品,貨值金額達2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利用會議、講座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目前,執法機關已立案調查,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15、廣安市鄰水縣某醫院使用劣藥案
 
  2020年12月15日,鄰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鄰水縣某醫院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醫院二樓藥房藥品陳列架上擺放有2盒龜甲膠超過有效期,其中一盒未開封,另一盒已經開封,上述超過有效期的龜甲膠共計460.6g。
 
  經查,當事人從廣安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第七批發部購進上述龜甲膠后按照2.5元/g進行銷售,截止2020年12月15日,當事人共銷售超過有效期的龜甲膠446g,庫存460.6g,當事人銷售上述超過有效期的龜甲膠貨值金額2266.5元,違法所得1115元。
 
  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2021年2月1日,鄰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龜甲膠、沒收違法所得1115元及處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16、遂寧市射洪某醫院使用過期的微球蛋白測定試劑案
 
  2020年11月11日,遂寧射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射洪某醫院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在該醫院一樓生化檢驗室全自動生化分析儀(ES-480)的試劑盤中發現有已使用的β2微球蛋白測定試劑盒R1R2試劑各1瓶(生產日期:20190904有效期至:20200903規格:150ml(60m1*2 30ml*1)),已使用的a1-微球蛋白測定試劑盒R1、R2?試劑各1瓶(生產日期:20190904有效至:20200903,規格:150ml?(60m1*2 15ml*2)),均已超過有效期。
 
  經查證,該醫院因疏于管理,導致該試劑過期后仍在使用。本案涉案貨值金額共計4557元,違法所得3944.5元。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參照《四川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2021年1月8日,射洪市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試劑盒,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17、金豐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口罩案
 
  經查,金豐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倉庫中存放的270余箱、數量超55萬余只“華豫牌”口罩均為假冒。據現有材料表明,270件口罩中,有230件由河南健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因隨貨同行資質、資料不齊全,所以當事人對這230件口罩暫緩入庫,暫時存放于倉庫外過道。其余的40件(98000個)是從成都某商貿有限公司發過來,已經銷售56000個,剩余98000個未銷售。
 
  該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目前,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33萬元行政處罰,并將當事人從河南健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的線索移送給當地市場監管局。
 
  18、射洪市某鄉鎮加油站銷售檢驗不合格的95號車用汽油案
 
  經查,射洪市某鄉鎮加油站銷售的95號車用汽油檢驗不合格。2020年7月13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技術檢測公司對射洪市某鄉鎮加油站經營的型號為95號的車用汽油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中研究法辛烷值(RON)不符合GB 17930-2016《車用汽油》標準中表3車用汽油(ⅥA)的技術要求。該加油站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間銷售檢驗不合格的95號車用汽油,數量11107升,已售完無庫存,貨值金額56687.76元,違法所得6760.7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相關規定。2021年1月11日,射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十九條、《四川省產品質量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62356.53元,沒收違法所得6760.75元,罰沒款合計69117.2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9、利用外賣評價系統進行商業詆毀案
 
  經查,當事人廖某在某外賣網絡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期間,為排擠競爭對手,與合伙人聯系到張某堂弟古某,讓其招攬學生朋友到該外賣網絡平臺以點餐方式給予權利人外賣店最低差評。隨后古某建立微信群,拉入德陽市、綿竹市高中學生30多人,在群內發布消息,讓學生進入權利人外賣店鋪購買餐品后,配以“不好吃,一股餿臭味,吃了一點就沒吃了,全扔了。”等文字,并給予1星差評,將購買餐品及評價截圖發送到古某微信,古某以微信紅包方式報銷點餐費用(報銷費用實際由當事人支付)。
 
  當事人在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組織在校學生(部分未成年)開展違法行為,對競爭對手進行惡意差評,詆毀競爭對手的商品品質、商家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綿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擬給予當事人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03-16
 
地區: 四川
標簽: 疫情 冷鏈物流
行業: 食品儲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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