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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一)

   2021-03-12 酒泉市場監管微信號645
核心提示:案 例 一:  罐頭里面有異物 十倍賠償有依據  【案例簡介】 2020年3月2日,瓜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臺分派的投訴單
案 例 一:


  罐頭里面有異物  十倍賠償有依據
 
  【案例簡介】  2020年3月2日,瓜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臺分派的投訴單,王先生稱其于2020年3月2日在某超市購買4瓶丁香魚罐頭,打開食用時發現里面異物,要求商家退款并加倍賠償,商家不予。
 
  處理結果
 
  經核實,消費者投訴內容屬實。投訴之前,消費者與被投訴方已進行了協商,但對加倍賠償事項未達成共識。經執法人員依法調解,最終由經營者向王先生按總價款的十倍金額進行了賠償。
 
  案例評析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之規定,經營者應當履行價款金額十倍的賠償責任。



日期:2021-03-12
 
地區: 甘肅 酒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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