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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

   2021-01-05 最高人民檢察院1030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30日上午,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的《依法懲治長
2020年12月30日上午,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的《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特別強調,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不拔高”“不降格”。


  《意見》圍繞非法捕撈犯罪、危害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漁獲物交易犯罪、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單位犯罪及瀆職犯罪等,細化了法律適用依據和定罪量刑標準,并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其中,列舉了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5種情形,明確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定罪量刑起點和“情節嚴重”情形,為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準確把握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據。


  《意見》明確了辦理非法捕撈案件中相關證據的收集轉化、種類規格及審查標準,要求加強證據審查工作。同時,對涉案漁獲物價值認定作出規定,明確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漁獲物,優先以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賬數額、銷賬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值核算;仍無法認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或者價格認證機構認證。


  《意見》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行為追訴、從重從輕處罰等重點問題予以明確。在辦理非法捕撈案件時,要求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獲利數額、危害后果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修復生態環境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不拔高”“不降格”。但對于暴力抗法、屢教不改、對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存在其他惡劣情節的,明確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意見》規定,各部門要在做好協作配合的基礎上,強化監督制約,對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于實施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出席發布會時表示,檢察機關辦理非法捕撈案件,會著力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內部溝通協作,依法懲治非法捕撈犯罪活動,積極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適時介入偵查,引導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證據,對辦案中查獲的漁獲物,及時委托專業救護,符合放生條件的,及時固定證據后放生,防止漁獲物因辦案而死亡。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增殖放流、勞務代償、庭前磋商、支付生態賠償金等方式,促使侵權責任主體主動修復受損的長江漁業資源。

      相關報道: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20〕17號)




日期: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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