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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縣人民檢察院訴余某、可某非法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12-29 玉溪檢察微信號李明霞984
核心提示:【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病死豬肉 懲罰性賠償  【要旨】  對于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行為,在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病死豬肉  懲罰性賠償
 
  【要旨】
 
  對于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行為,在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有效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踐行新時代檢察機關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使命。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的一天,可某養豬場內飼養的一頭豬病死,其在明知病死、死因不明、未經檢疫的死豬不能銷售他人食用的情況下,仍以300元錢的低價賣給余某。余某為牟取暴利,用車運至建水縣其家中屠宰,后其在石屏縣龍朋鎮農貿市場、建水縣利民鄉農貿市場等地銷售給多人食用,余某銷售病死豬肉后從中獲利人民幣1600余元。2019年9月16日23時許,余某經人介紹,在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區雄關鄉獲取了三頭死豬重470公斤,欲用車運至建水縣曲江鎮其家中進行屠宰銷售,當行至通建高速劉家壩卡點處被通海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經通海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玉溪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對當場查獲的三頭死豬提取送檢樣本、進行動物疫病監測,其中兩頭死豬的送檢樣本結果為:豬瘟病毒核酸檢測為陽性。余某、可某將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病死豬肉賣給他人食用的行為,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公告】
 
  2019年12月24日,通海縣公安局將被告人余某、可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移送至通海縣人民檢察院,通海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犯罪的同時,啟動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程序,于2019年12 月27日受理,于2020年1月6日立案調查,同日,通海人民檢察院就余某、可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在正義網上發布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屆滿后,沒有其他適格主體對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余某、可某等人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肉的行為,可能導致病原體擴散,可能造成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危害人與動物健康,嚴重危及廣大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海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在對余某、可某等人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其承擔銷售所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6000余元,并同時要求二人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道歉。該案法院審查后于2020年6月17日在通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益訴訟人就侵害的公共利益予以指控,通海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當事人余某、可某于2020年9月30日分別向法院繳納懲罰性賠償金13000元、3000元,對依法沒收的作案工具小貨車于2020年9月30日移交通海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進行司法拍賣,被告人余某、可某在《云南法制報》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熱點,主動開展“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專項活動,讓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違法行為人,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同時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同時為實現標本兼治,針對本案的源頭是養殖場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豬,向通海縣畜牧獸醫局發出了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要求該局統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運營監督管理,完善病死動物收集點建設管理工作,從源頭上杜絕病死豬流入市場的風險。



日期:2020-12-29
 
地區: 云南
標簽: 病死豬肉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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