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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0-11-29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微信號354
核心提示:  2020年11月27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公
   2020年11月27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二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被告人于榮磊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姬水柱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于榮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524109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姬水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26416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于榮磊、姬水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銀川市興慶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于榮磊在銀川市興慶區掌政鎮茂盛六隊租賃艾軍家出租房,注冊成立“銀川市興慶區李漫漫涼皮加工店”。為了使涼皮色澤新鮮、勁道、不易變質,被告人于榮磊在生產涼皮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2018年3月份,被告人于榮磊將該涼皮加工店轉讓給被告人姬水柱,將制作涼皮的方法、銷售客戶一并轉給被告人姬水柱,同時將生產涼皮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的方法傳授給被告人姬水柱,并帶被告人姬水柱到銀川市興慶區清和街與新華街交叉路口一化工原料店購買硼砂一大袋(包裝袋載明凈重50公斤)。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姬水柱在生產銷售涼皮期間,在明知食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質的情況下,在生產的涼皮中長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向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等多家個體涼皮店批發銷售。2018年10月4日、11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從被告人姬水柱生產、銷售給客戶銀川市金鳳區舌尖尖小吃店的涼皮中檢測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硼酸,含量分別為1520mg/kg、1829.5mg/kg。
 
  銀川市興慶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在生產、銷售的涼皮中長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其行為在食品安全領域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健康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二被告人對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禮道歉并支付其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0-11-29
 
地區: 寧夏 銀川市
標簽: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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