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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用禁藥給牛蛙治病,結果都被判實刑

   2020-11-23 永定法院微信號839
核心提示:寒冷冬日,來一份泡椒田雞配啤酒真是暖胃又暖身。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卻在喂養牛蛙的飼料中添加國家禁用獸藥和人用藥,使美味變了
寒冷冬日,來一份泡椒田雞配啤酒真是暖胃又暖身。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卻在喂養牛蛙的飼料中添加國家禁用獸藥和人用藥,使美味變了味,也因此鋃鐺入獄。


  近日,永定法院審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盧某、楊某、莊某在牛蛙養殖期間,非法添加禁用藥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2017年7月份開始,盧某、楊某合伙在龍巖市永定區高陂鎮某村養殖牛蛙,并聘請莊某當養殖場工人。2018年5月份以來,針對生病的牛蛙,楊某多次指導盧某、莊某在喂養牛蛙的飼料中放入國家禁用獸藥氯霉素及人用藥。


  2018年7月4日,中國漁政龍巖市永定區大隊執法人員對該牛蛙養殖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養殖場倉庫存放有大量禁用藥品氯霉素以及阿莫西林膠囊、頭孢氨卡膠囊、鹽酸雷尼替丁膠囊等人用藥品,并提取牛蛙樣品送檢。


  經檢測,抽樣的幼蛙氯霉素含量為547.2μg/kg,成蛙氯霉素含量小于0.1μg/kg。


  此后,盧某、楊某在明知牛蛙含有氯霉素且漁政執法大隊明確告知不能銷售的情況下,仍商議并告知莊某將牛蛙出售給吳某介紹的客戶,并經由吳某結算,吳某在扣除養殖場向其購買的飼料款后,將剩余購買牛蛙款及預付的5萬元飼料押金分二次共計轉款341480元給盧某。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


  盧某、楊某、莊某在牛蛙養殖期間添加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食品動物禁用藥品氯霉素及人用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法院依法宣判


  綜合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永定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三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一審宣判后,盧某、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楊某的家屬代為繳交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審法院因此酌情從輕處罰,將楊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其余均維持原判。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衛生安全問題牽動社會大眾的神經。本案盧某等人在牛蛙養殖過程中使用禁用獸藥及人用藥,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將這些禁用藥、人用藥用在動物身上,存在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還可能會因動物濫用抗生素而導致人食用后出現耐藥性,甚至危及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食品衛生安全是保障人類和公共衛生的永恒主題,需要全人類、全社會共同守護。


  ·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日期:2020-11-23
 
地區: 福建 龍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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