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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的類型及其管理規定

   2020-11-12 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347
核心提示:食品檢驗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國針對食品質量與安全進行的檢驗主要包括出廠檢驗、型式檢驗、監督抽檢、風險監測、評價性
食品檢驗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國針對食品質量與安全進行的檢驗主要包括出廠檢驗、型式檢驗、監督抽檢、風險監測、評價性抽檢等?;锇榫W將對出廠檢驗、型式檢驗、監督抽檢、風險監測這四種檢驗類型及其管理規定及區別進行詳細介紹。


  1、不同檢驗類型管理規定

 
 
  出廠檢驗是對正式生產的產品在出廠時必須進行的檢驗。出廠檢驗項目、企業必備出廠檢驗儀器的相關要求應執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及各類現行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等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了出廠檢驗項目的,也應一并執行。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生產企業還應保存出廠檢驗的留存樣品,留樣保存期限不得短于產品的保質期。
 
  型式檢驗是根據產品標準對產品各項指標進行的抽樣全面檢驗,型式檢驗要求食品生產企業者根據產品執行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的相關規定檢測相應項目。檢驗項目一般都包括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目前生產企業基本不用再進行型式檢驗。
 
  食品監督抽檢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監督食品安全,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進行有計劃的抽樣、檢驗,并對抽檢結果進行公布和處理的活動。國家及各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制定年度抽檢計劃,相關部門按照監督抽檢計劃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的公布分為合格與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對檢驗結論提出復檢申請、也可以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依法提出異議處理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以及在復檢和異議期間,應當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風險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處理情況。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國家以及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承擔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提出的建議制定風險監測計劃。當承檢機構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較高風險的樣品,應在確認后24小時內向樣品采集地的省級監管部門報告問題,同時報告給總局。承檢機構檢出除上述之外的問題樣品,應及時報告給采集地省級監管部門。問題樣品為加工食品的,還應報告生產地省級監管部門。省級監管部門在收到有關問題樣品的報告后,會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風險監測結果如果未經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相關數據和信息。
 
  2、不同檢驗類型區別對比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是企業的自檢行為,是國家的行政指令,要求生產企業主動配合。而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則是政府進行的強制性檢驗行為,是政府代表國家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及風險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本部分將出廠檢驗、監督抽檢以及風險監測目的、檢驗項目、結果處理進行梳理比對。
 
  2.1目的
 
出廠檢驗
確保產品質量合格,防止不符合標準產品流入市場。產品經出廠檢驗合格,才能作為合格品交付或銷售。
監督抽檢
監督市場上流通產品的質量安全,檢驗產品質量或安全指標是否符合我國標準規定。
風險監測
發現風險因子,減少產品安全隱患,掌握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也為制定標準法規提供依據。

      2.2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及各類現行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一般包括感官、凈含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項目。
監督抽檢
檢驗項目為監督抽檢計劃項目表中規定的抽檢項目,一般檢測項目為產品質量指標和安全性指標。
風險監測
檢驗項目為風險監測計劃項目表中規定的監測項目,監測項目可以是我國標準規定的質量安全指標,也可以是探索性項目。

      2.3結果處理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允許出廠銷售。
監督抽檢
監督抽檢結果需要判定合格或不合格,對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應立即召回,不合格產品信息也要在被抽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且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其生產企業做出核查處置。
風險監測
界定產品質量是否存在安全風險,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企業實施召回,并予以銷毀,但是不能對生產企業進行通報,風險監測數據和信息也不能對外公布。


  3、總結


  一般來說,型式檢驗是對產品各項質量指標的全面檢驗,檢測項目是產品執行標準中的全部指標,以評定產品質量是否全面符合標準。出廠檢驗則是對正式生產的產品在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最終檢驗,檢測項目為產品執行標準或審查細則中指定的檢測項目,產品只有經出廠檢驗合格才能正式出廠。


  監督抽檢主要是對產品是否符合我國國家標準進行檢測,對企業生產出的產品進行事后監管。而風險監測工作是通過對資料收集、產品檢測、數據分析等方式去發現風險因子以及產品存在的風險隱患,努力做到事前預防,監管前置,使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降到最低。監督抽檢針對性較強,發現有問題的產品會立即展開停止生產、整頓、召回、銷毀等強制管理措施或處罰,并且抽檢結果無論合格與否都會在官方網站發布。而風險監測在檢測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風險并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風險監測結果和數據信息也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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