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當前,食品安全已經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之一。織紋螺、河豚魚等美味卻有毒,但仍有消費者心存僥幸食用,商家鋌而走險售賣。近日,被告人鄭某就因為售賣織紋螺被北侖法院依法嚴懲。
織紋螺(俗稱海絲螺、割香螺等),因較易吸吮、肉質嫩滑,成為不少人的“心頭好”。但織紋螺是一種有毒生物,每年春夏季毒性更大,食用后可引起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癥狀,嚴重者可致死亡。因食用織紋螺導致中毒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國家衛生部已明令禁止銷售、食用織紋螺。
鄭某從2016年起從事海鮮生意。今年6月,鄭某在進貨時購入了一些織紋螺,當晚就約上三四個好友,在家炒了兩盆大快朵頤。
第二天一早,鄭某將沒烹飪的織紋螺拿到自己的海鮮店內進行售賣。因較為暢銷,此后兩天,鄭某又進了一批織紋螺,以35元每斤的價格進行銷售,共計銷售92斤左右,獲利200余元。
6月11日,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在其店內當場查獲未銷售的織紋螺17.33公斤,予以扣押。同月17日,鄭某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誰料,鄭某并沒有吸取教訓。在取保候審期間,他又于6月21日在北侖郭巨碼頭附近,將50公斤織紋螺以3000元的價格銷售給生意伙伴。
”我知道賣織紋螺是違法的,吃織紋螺運氣不好會吃死人,以前也聽到過吃織紋螺出事的新聞。“法庭上,被告人鄭某悔不當初,”但菜場搬遷后我生意一直不好,有老人要贍養,小孩又要念書,看到織紋螺比較好賣,我就抱了僥幸心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結合其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織紋螺予以沒收。
2018年以來,北侖法院共審結4件因被告人販賣織紋螺、2件因被告人販賣河豚魚的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案,涉案被告人7人,除一被告人因犯罪未遂等量刑情節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余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提醒
近年來,食物中毒事件時常發生,尤其是像織紋螺、河豚魚等本身就帶有一定毒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很可能會導致嚴重的中毒事件。販賣織紋螺、河豚魚為法律明令禁止,且各菜場均有警示性宣傳,但仍有人為了非法獲利不惜鋌而走險,比如飯店烹飪織紋螺后銷售給客人食用等。在另一起北侖法院審理的售賣河豚魚干的案件中,被查扣的河豚魚干中檢測出的河豚毒素,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因此,商家不能被利益蒙蔽了雙眼,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售賣、不加工;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美味可替代,生命不重來,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購買、不食用,若發現有人售賣、加工織紋螺、河豚魚等,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日期:2020-11-06
織紋螺(俗稱海絲螺、割香螺等),因較易吸吮、肉質嫩滑,成為不少人的“心頭好”。但織紋螺是一種有毒生物,每年春夏季毒性更大,食用后可引起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癥狀,嚴重者可致死亡。因食用織紋螺導致中毒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國家衛生部已明令禁止銷售、食用織紋螺。
鄭某從2016年起從事海鮮生意。今年6月,鄭某在進貨時購入了一些織紋螺,當晚就約上三四個好友,在家炒了兩盆大快朵頤。
第二天一早,鄭某將沒烹飪的織紋螺拿到自己的海鮮店內進行售賣。因較為暢銷,此后兩天,鄭某又進了一批織紋螺,以35元每斤的價格進行銷售,共計銷售92斤左右,獲利200余元。
6月11日,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在其店內當場查獲未銷售的織紋螺17.33公斤,予以扣押。同月17日,鄭某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誰料,鄭某并沒有吸取教訓。在取保候審期間,他又于6月21日在北侖郭巨碼頭附近,將50公斤織紋螺以3000元的價格銷售給生意伙伴。
”我知道賣織紋螺是違法的,吃織紋螺運氣不好會吃死人,以前也聽到過吃織紋螺出事的新聞。“法庭上,被告人鄭某悔不當初,”但菜場搬遷后我生意一直不好,有老人要贍養,小孩又要念書,看到織紋螺比較好賣,我就抱了僥幸心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結合其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織紋螺予以沒收。
2018年以來,北侖法院共審結4件因被告人販賣織紋螺、2件因被告人販賣河豚魚的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案,涉案被告人7人,除一被告人因犯罪未遂等量刑情節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余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提醒
近年來,食物中毒事件時常發生,尤其是像織紋螺、河豚魚等本身就帶有一定毒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很可能會導致嚴重的中毒事件。販賣織紋螺、河豚魚為法律明令禁止,且各菜場均有警示性宣傳,但仍有人為了非法獲利不惜鋌而走險,比如飯店烹飪織紋螺后銷售給客人食用等。在另一起北侖法院審理的售賣河豚魚干的案件中,被查扣的河豚魚干中檢測出的河豚毒素,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因此,商家不能被利益蒙蔽了雙眼,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售賣、不加工;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美味可替代,生命不重來,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購買、不食用,若發現有人售賣、加工織紋螺、河豚魚等,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