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泰國政府公報刊登公共衛生部第419號公告《食品中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No.3)》。公告內容如下:
1.修訂“第四類有害物質”的定義。
2.修訂了食品中農藥的殘留標準及農藥殘留檢測分析方法。
3.新增五類農藥物質為“第四類有害物質”。
4.食品中不得檢出毒死蜱和百草枯。
5.本公告于2021年6月1日實施。
本文由食品伙伴網編譯,供網友參考,食品伙伴網提供歐盟、美國、英國、俄羅斯、日本、韓國、東南亞、西班牙等國家或地區的進出口合規咨詢服務,歡迎垂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0-11-03
1.修訂“第四類有害物質”的定義。
2.修訂了食品中農藥的殘留標準及農藥殘留檢測分析方法。
3.新增五類農藥物質為“第四類有害物質”。
4.食品中不得檢出毒死蜱和百草枯。
5.本公告于2021年6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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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