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山區正屹食品部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0年5月2日,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福山區公安局天府派出所通報,福山區正屹食品部購進一批無中文標簽白砂糖。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
2.煙臺查理斯堡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 5月14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檢驗報告,煙臺查理斯堡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天優梅子酒”(生產日期2020-03-18,規格300mL),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蓬萊市蓬萊閣街道洋瑞海產品店購進食品時未查驗供貨方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0年7月19日,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市蓬萊閣街道洋瑞海產品店經營的海產品進行風險監測核查處置中發現,該當事人進貨時未留存進貨票據、供貨方資質和出廠檢測證明。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海產品店依法予以立案調查。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
4.棲霞市霏霏家常菜館采購不合格海米案
2020年08月10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采購的海米進行了日常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5.棲霞市龍山雙匯冷鮮肉專賣店銷售不合格生豬肝案
2020年07月23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的生豬肝進行了日常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日期:2020-10-31
2020年5月2日,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福山區公安局天府派出所通報,福山區正屹食品部購進一批無中文標簽白砂糖。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
2.煙臺查理斯堡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 5月14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檢驗報告,煙臺查理斯堡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天優梅子酒”(生產日期2020-03-18,規格300mL),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蓬萊市蓬萊閣街道洋瑞海產品店購進食品時未查驗供貨方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0年7月19日,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市蓬萊閣街道洋瑞海產品店經營的海產品進行風險監測核查處置中發現,該當事人進貨時未留存進貨票據、供貨方資質和出廠檢測證明。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海產品店依法予以立案調查。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
4.棲霞市霏霏家常菜館采購不合格海米案
2020年08月10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采購的海米進行了日常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5.棲霞市龍山雙匯冷鮮肉專賣店銷售不合格生豬肝案
2020年07月23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的生豬肝進行了日常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日期: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