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廣東信宜: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判刑、罰款、限期內從業禁止

   2020-10-08 信宜檢察何雪蓮921
核心提示:近日,由信宜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林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
近日,由信宜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林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信宜市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支持,在判處林某刑罰的同時,還判令其支付賠償款,并在限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案情回顧:
 
  信宜市貴子鎮某榨油坊經營者林某于2019年10月13日在其經營的榨油坊生產了花生油150kg。2019年10月15日,信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批花生油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花生油的黃曲霉素B1檢出值為612ug/kg,超出規定值30倍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20μg/kg標準規定,為不合格產品。
 
  【 判決 】
 
  2020年9月16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200元;二、禁止被告人林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三、對被告人林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四、限被告人林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人民幣36000元,由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檢察院納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五、限被告人林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在本地縣市級以上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通過公告方式發布食品風險警示,以消除危險。林某已在收到判決書后主動向我院公益訴訟基金賬戶繳交賠償款。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檢察機關立足自身檢察監督職能,深入推進食品藥品“四個最嚴”(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題)專項監督活動,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筑好食品安全防線。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加大食品領域違法犯罪成本,積極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創建美好生活。



日期:2020-10-08
 
地區: 廣東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