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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9月份食品藥品案件曝光!這些商家被處罰!

   2020-10-08 淄博市場監管微信號448
核心提示: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食品藥品執法辦案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現將全市市場監管系統9月份查辦
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食品藥品執法辦案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現將全市市場監管系統9月份查辦的一批食品藥品案件曝光如下:
 
  1.張店區某蔬菜經營部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2.張店區耿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3.張店區某食品商行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張店區徐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5.張店區張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6.張店區某酒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7.張店區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張店區某全羊館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9.張店區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10.張店區某牛肉經營部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11.張店區某水產品商行經營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規定進行處罰。
 
  12.張店區某酸菜魚館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的規定進行處罰。
 
  13.淄川區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腐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14.淄川區某水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油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15.博山區某農產品經營部經營農殘超過食品安全限量的雞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16.博山區某海鮮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17.博山區李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18.博山區范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19.博山區徐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食品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20.博山區孫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21.博山區某百貨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雞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22.博山區某保健食品經營部銷售海參無散裝標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23.博山區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散裝食品無標簽、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24.博山區某燒烤店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經營許可,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25.博山區劉某銷售不合格農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26.周村區某驢肉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27.周村區南郊鎮某衛生室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28.臨淄區某飯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29.臨淄區某私房食府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的規定進行處罰。
 
  30.臨淄區陳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白菜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31.臨淄區程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白菜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32.臨淄區某商店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黃瓜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33.臨淄區敬仲鎮某綜合批發部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
 
  34.臨淄區敬仲鎮某副食商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
 
  35.臨淄區敬仲鎮某商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蛋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36.淄博某百貨有限公司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37.桓臺縣起鳳鎮某商店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38.桓臺縣田莊鎮某百貨商行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39.桓臺縣唐山鎮某生鮮店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40.山東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1.山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桓臺分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2.桓臺縣果里鎮某館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3.淄博某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4.桓臺縣新城鎮某酒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45.高青縣某蔬菜水果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6.高青縣高城鎮某商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但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案,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47.高青縣高城鎮某商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8.高青縣某青菜銷售部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49.沂源縣某水產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且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50.沂源縣某保健品經營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51.沂源縣某百貨商行經營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且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52.沂源縣某公司經營部采購食品未查驗相關合格證明,對商品作虛假的宣傳,且未經審查發布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53.沂源縣某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54.淄博市某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55.淄博市某副食品經營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56.淄博市某商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57.淄博市某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58.桓臺縣某蔬菜經營部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59.淄博市某食品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60.桓臺縣某美容店經營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61.周村區某衛生室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個人處購進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九條《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三十五條進行處罰。
 
  62.張店區某診所未定期組織本單位醫藥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依據《淄博市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63.張店區某健康服務有限公司從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64.張店區某衛生服務站作為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依據《淄博市醫療機構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65.張店區某診所購進藥品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依據《淄博市醫療機構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66.博山區某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依據《藥品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67.博山區某醫藥有限公司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依據《藥品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68.淄博市某診所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處購進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進行處罰。
 
  69.淄博市某孕嬰用品店銷售外包裝未標注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的化妝品,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日期:2020-10-08
 
地區: 山東 淄博市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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