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萊州市福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紅豆棒冰案
2020年6月11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對現場發現的紅豆棒冰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和抽樣檢驗。2020年6月19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山東恒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書》,檢驗結論為1、產品以文字和圖像的形式強調了產品含有紅豆,但未在產品配料中標示其含量;2、產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甜蜜素,但未在配料表中標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一下行政處罰:1、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20200603批次的紅豆棒冰47箱和紅豆棒冰包裝袋900個;2、沒收違法所得壹佰肆拾捌元肆角;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罰沒款合計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肆角。
2.煙臺市靈芝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9日,牟平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報告。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明,抽檢不合格批次產品由當事人2019年10月17日生產,共生產了127箱。當事人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時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玖佰零柒月伍角、罰款柒萬元的行政處罰。
3.萊州市云峰北路華萊士炒雞漢堡店進貨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0年7月13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購進食鹽時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店7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0年7月21日上午9時,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的“魯晶牌精制鹽”仍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4.萊州市鼓樓街馬某某火燒鋪無證經營火燒案
2020年6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萊州市鼓樓街南首一胡同內的萊州市馬玉喜火燒鋪進行日常監督。經檢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不出《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當事人下達了《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2020年7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火燒鋪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小餐飲登記證繼續進行火燒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貳仟肆佰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10-03
2020年6月11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對現場發現的紅豆棒冰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和抽樣檢驗。2020年6月19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山東恒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書》,檢驗結論為1、產品以文字和圖像的形式強調了產品含有紅豆,但未在產品配料中標示其含量;2、產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甜蜜素,但未在配料表中標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一下行政處罰:1、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20200603批次的紅豆棒冰47箱和紅豆棒冰包裝袋900個;2、沒收違法所得壹佰肆拾捌元肆角;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罰沒款合計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肆角。
2.煙臺市靈芝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9日,牟平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報告。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明,抽檢不合格批次產品由當事人2019年10月17日生產,共生產了127箱。當事人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時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玖佰零柒月伍角、罰款柒萬元的行政處罰。
3.萊州市云峰北路華萊士炒雞漢堡店進貨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0年7月13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購進食鹽時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店7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0年7月21日上午9時,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的“魯晶牌精制鹽”仍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4.萊州市鼓樓街馬某某火燒鋪無證經營火燒案
2020年6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萊州市鼓樓街南首一胡同內的萊州市馬玉喜火燒鋪進行日常監督。經檢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不出《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當事人下達了《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2020年7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火燒鋪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小餐飲登記證繼續進行火燒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貳仟肆佰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