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政法函〔2012〕44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四川省衛生廳(局),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衛生部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有關標準起草單位:
現將《2012年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見附件,可從衛生部網站下載)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時按要求填報項目委托協議書。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第一起草人通過申請立項時注冊的用戶名登錄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以下簡稱衛生監督中心)網站(http://www.jdzx.net.cn)的“衛生標準網”,填寫《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參加起草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要求。協議書打印后由起草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六份),于2012年2月15日前報送相應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秘書處對協議書進行審核后,于2012年2月20日前報送衛生監督中心,衛生監督中心審核后,于2012年2月29日前報送我部政法司。逾期未交協議書的,視為自動放棄起草人和起草單位資格。
二、按時報告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執行進度。起草人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補充規定》的要求執行項目,并在每季度第3個月的20日前將項目執行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報秘書處。秘書處應當按照《補充規定》的要求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并于每季度第3個月27日前將各項目情況匯總后報衛生監督中心,衛生監督中心匯總后在次月5日前報我部政法司。
三、確保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完成。請相關省市衛生廳(局)及有關單位對轄區或下屬單位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給予充分支持,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有關單位按時、保質完成制(修)訂工作。對逾期未完成項目的起草人和起草單位,我部政法司將向相關省市衛生廳(局)及有關單位進行通報。
附件: 2012年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xls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日期: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