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部對1993年發布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進行了修訂,并于2012年2月6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綠色食品的生長環境、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方面符合相關標準法規。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對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管理能力、生產基地等作出要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綠色食品標志申請和核準的具體程序。
此外,新管理辦法擬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標志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將終止其標志使用權,收回標志使用證書: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相關報道:
農業部關于公開征求《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日期:2012-02-07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綠色食品的生長環境、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方面符合相關標準法規。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對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管理能力、生產基地等作出要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綠色食品標志申請和核準的具體程序。
此外,新管理辦法擬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標志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將終止其標志使用權,收回標志使用證書: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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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公開征求《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日期:20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