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罐頭、速凍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24類食品573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560批次、不合格13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其他污染物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慈溪市觀海衛回頭客糕餅店銷售的胡氏豆酥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浙江東游紀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寧波老沈海鮮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嘣嘣脆即食海蜇頭,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臺州經濟開發區世紀聯華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衢州一粒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鴨脖,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象山丹南路連鎖店銷售的標稱溫州星貝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海苔,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寧波市鄞州淺海海鮮食品廠生產的黃泥螺(生食水產品),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寧波市江北慈城慈糯食品店銷售的標稱余姚市河姆渡源升年糕廠生產的手工糯米塊,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杭州市下城區珍滋味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桔,胭脂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海寧市海洲街道云陽生面制品店銷售的標稱海寧市糯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工糯米年糕,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龍泉市雷志軍海鮮經營部銷售的小青蟹,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寧波市江北學洪菜籃子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西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麗水市蓮都區九里菜市場郭有龍攤位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龍泉市歐凱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江門香腸,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其他污染物
浙哈商業管理(長興)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鄭州龍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燒烤味魚皮,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湖州、嘉興、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00909.xls
3. 3.食品抽檢合格-20200909.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日期:2020-09-10
一、微生物污染
(一)慈溪市觀海衛回頭客糕餅店銷售的胡氏豆酥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浙江東游紀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寧波老沈海鮮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嘣嘣脆即食海蜇頭,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臺州經濟開發區世紀聯華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衢州一粒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鴨脖,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象山丹南路連鎖店銷售的標稱溫州星貝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海苔,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寧波市鄞州淺海海鮮食品廠生產的黃泥螺(生食水產品),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寧波市江北慈城慈糯食品店銷售的標稱余姚市河姆渡源升年糕廠生產的手工糯米塊,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杭州市下城區珍滋味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桔,胭脂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海寧市海洲街道云陽生面制品店銷售的標稱海寧市糯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工糯米年糕,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龍泉市雷志軍海鮮經營部銷售的小青蟹,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寧波市江北學洪菜籃子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西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麗水市蓮都區九里菜市場郭有龍攤位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龍泉市歐凱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江門香腸,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其他污染物
浙哈商業管理(長興)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鄭州龍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燒烤味魚皮,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湖州、嘉興、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00909.xls
3. 3.食品抽檢合格-20200909.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