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出食安發第1030002號通知,公布了奶、奶制品成分規格的省令及食品、食品添加劑成分規格的部分修正件。具體內容如下:
第1 修正的概要
1 關于奶、奶制品成分規格的省令
(1)根據食品衛生法第18條第1項,追加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為可用于牛奶、特殊牛奶、殺菌羊奶、成分調整牛奶、低脂牛奶、無脂牛奶、加工奶及奶油(以下稱為奶等)銷售用合成樹脂制容器/包裝、合成樹脂加工紙制容器/包裝及組合容器/包裝中的合成樹脂。(奶、奶制品成分規格的省令附表四-(二)-(1)-1)
(2)根據上述,相應修正奶、奶制品成分規格的省令附表四-(二)-(1)-1及2中規定的容器/包裝及其原材料的規格和生產方法的標準。
2 有關告示
(1)根據食品衛生法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設定以聚乳酸為主要成分的合成樹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裝的規格標準。
(2)根據食品衛生法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于箱狀的容器/包裝,內壓強試驗可以代替熱封強度試驗。
第2 施行或適用日期
1 關于奶等的省令
公布日開始施行
2 關于告示
公布日開始施行。其中,2008年1月30 日前生產或者是進口的以聚乳酸為主要成分的合成樹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裝依舊按原來標準施行。
第3 注意事項
1關于奶等的省令
此次由于在可用于牛奶容器/包裝的合成樹脂中追加了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為了防止消費者因為開封后再密封方法不當或攜帶不當而導致健康受害,生產商應該提供該產品恰當、衛生的處理方法。
2 關于告示
(1) 以聚乳酸為主要成分的合成樹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裝是指聚合物中乳酸含有量超過50%的合成樹脂制器具及容器/包裝。
(2) 對于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過6%的聚乳酸的器具或容器/包裝及使用了D-乳酸含量超過6%的聚乳酸的食品,生產商應該在產品上標明“該產品不得在100℃以上使用,在60℃至100℃范圍內使用不得超過30分鐘以上,在40℃至66℃范圍內使用不得超過2小時。”
(3) 箱狀容器/包裝包含杯狀、盤狀等容器/包裝。
日期: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