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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魚消費提示

   2020-08-23 海南市場監管微信號540
核心提示:河豚魚,又稱河鲀龜魚雞抱氣泡魚氣鼓魚等,一旦采購、加工不當則食用安全風險極大,嚴重者危及生命。為切實防范河豚魚及其產品食
河豚魚,又稱“河鲀”“龜魚”“雞抱”“氣泡魚”“氣鼓魚”等,一旦采購、加工不當則食用安全風險極大,嚴重者危及生命。為切實防范河豚魚及其產品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保障我省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發布消費提示如下:


  一、河豚魚:看似安全美味,實則危險有毒!


  河豚魚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中,但在淡水河流及海洋、河流匯合處也可發現,其體背、側面的斑紋隨種類不同而各異。


  河豚魚含有的河豚毒素,是目前自然界中所發現的毒性最大的神經毒素之一,不僅存在于河豚魚中,還有可能存在于織紋螺、麥螺、圓尾鱟等其他生物體內。食用后易導致神經麻痹,進而發生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無力等癥狀,嚴重者可能會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普通的加工、烹調方法難以破壞河豚毒素,其潛伏期一般為0.5~3小時,目前尚無特效的解毒藥和治療方法。


  二、采購河豚魚產品有沒有合法途徑?


  2016年,原農業部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決定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


  文件規定,禁止任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養殖的河豚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魚。合法采購河豚魚產品,要同時滿足兩項要求:第一,河豚魚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并公布的河豚魚源基地;第二,河豚魚產品應由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審核通過的加工企業加工并包裝。產品包裝上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內容,同時應提供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三、發生食物中毒或發現其他食品安全問題,請投訴舉報!


  (一)廣大消費者應珍愛生命、提高防范意識,切不可心存僥幸心理,應自覺做到不購買、不食用未經批準生產(加工)的河豚魚及其產品。若因食用河豚魚及其產品而出現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無力等中毒癥狀,應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及時到醫院就醫。餐飲服務單位若發生食用河豚魚中毒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留存食品以備檢驗。


  (二)如在市場上發現有非法生產經營河豚魚及其產品的,可撥打12345熱線或登錄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進行投訴舉報,如經查實,最高可獲50萬元獎勵。



日期:2020-08-23
 
地區: 海南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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