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遲某某涉嫌無照從事網絡餐飲配送服務案
2020年5月26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萊州市定海路天盛金豐苑xx室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遲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外賣網絡平臺餐飲配送服務,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2.萊州市文昌辦店子高某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限及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0年04月20日,萊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銷售的部分商品超出保質期限,另有部分商品標簽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叁拾元整、罰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3.金某某無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案
2020年5月12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萊陽市羊郡鎮駐地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金某某在羊郡鎮駐地福泰居小區東門北側經營餐飲,經調查發現金廣園未辦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屬無證經營,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20年5月20日之前到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羊郡市場監督管理所辦理經營手續。2020年5月26日,執法人員再次到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辦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繼續從事餐飲經營,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4.蓬萊市北溝鎮幸福久久成人用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0年3月31日接到公安機關移送案卷,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蓬萊市北溝鎮幸福久久成人用品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存在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5.蓬萊市新港街道麗志海產品經銷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海參案
2020年7月16日,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未按照登記備案的合理工藝流程組織生產加工,生產加工海參產品所使用的原料未留存進貨票據,未建立生產加工記錄,售出時均無包裝及標簽標識,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之規定,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吊銷《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沒收違法所得叁萬壹仟貳佰元、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6.紀某某(原萊山區千和惠百貨超市經營者)經營無中文標簽標識產品
2020年4月14日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紀某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提供不出該場所食品經營和藥品經營許可相關證件,發現無中文標簽標識產品若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時給予沒收涉案產品、罰款人民幣陸仟貳佰貳拾五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08-13
2020年5月26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萊州市定海路天盛金豐苑xx室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遲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外賣網絡平臺餐飲配送服務,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2.萊州市文昌辦店子高某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限及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0年04月20日,萊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銷售的部分商品超出保質期限,另有部分商品標簽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叁拾元整、罰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3.金某某無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案
2020年5月12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萊陽市羊郡鎮駐地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金某某在羊郡鎮駐地福泰居小區東門北側經營餐飲,經調查發現金廣園未辦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屬無證經營,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20年5月20日之前到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羊郡市場監督管理所辦理經營手續。2020年5月26日,執法人員再次到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辦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繼續從事餐飲經營,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4.蓬萊市北溝鎮幸福久久成人用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0年3月31日接到公安機關移送案卷,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蓬萊市北溝鎮幸福久久成人用品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存在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5.蓬萊市新港街道麗志海產品經銷處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海參案
2020年7月16日,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未按照登記備案的合理工藝流程組織生產加工,生產加工海參產品所使用的原料未留存進貨票據,未建立生產加工記錄,售出時均無包裝及標簽標識,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之規定,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吊銷《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沒收違法所得叁萬壹仟貳佰元、罰款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6.紀某某(原萊山區千和惠百貨超市經營者)經營無中文標簽標識產品
2020年4月14日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紀某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提供不出該場所食品經營和藥品經營許可相關證件,發現無中文標簽標識產品若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時給予沒收涉案產品、罰款人民幣陸仟貳佰貳拾五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