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53-20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執行GB 13271的鍋爐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對于執行GB 13223的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蒸汽僅用于供熱且不發電的鍋爐),參照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本標準適用于鍋爐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鍋爐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