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 2154-2010 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烏魯木齊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本標準適用于除粉煤發電鍋爐和>45.5MW(65t/h)沸騰、燃油、燃氣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本標準不在新疆現行有效標準目錄中,認為已廢止,具體廢止日期未找到。廢止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標準(現行)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