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059-201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等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建成投產后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