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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501-201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2021-07-23 31712 300k 0
DB11/ 501-201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固定式燃氣輪機和內燃機,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鑄鍛工業、水泥工業、防水卷材業,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焚燒、火葬場,印刷業、木質家具制造業、汽車維修業、汽車整車制造業(表面涂裝)、工業涂裝工序,以及餐飲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執行本市或國家相應的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于2017-03-01代替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業及其它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501-200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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